2012年12月28日通过,2013年7月1日施行
一、 劳务派遣公司资质门槛提高
劳动合同法五十七条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且依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
新法规定:①注册资本提高至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的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评论:在注册资本门槛上的提升无疑可以筛除一大批资质规模较小的劳务派遣公司,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的运作。
二、 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受到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只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新法将以上规定进行细化,增添以下两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评论:六个月的刚性规定应该会同时给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带来很大冲击,与之相关的人事、法律问题也会接踵而来。
三、 加大处罚力度,从“个人单罚制”向“个人单位双罚制”转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法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于擅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论:没有保障的法律等于虚设,作为严格规范的后续措施,对于违反法律的劳务派遣单位,加大处罚力度更有利于规范市场,加大了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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