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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及解除
Classic Case

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3-12-31来源:

 

裘俊勇 律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会遇到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入职,之后被用人单位发觉,从而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服申请了仲裁或提起诉讼,认为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这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也是处理不一,有支持的,有驳回诉请的,这就给许多律师带来困惑: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该问题本律师谈谈自己的观点,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义务

  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是指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所负的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该义务与用人单位的如实告知义务相对应,均是法律为增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互相了解,以便双方顺利履行劳动合同,减少劳资纠纷而设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上的欺诈制度紧密相连,是相关制度在劳动合同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我国1995年《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仅于第十八条规定,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第九十七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结构上看,仅规制了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而劳动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采用欺诈等方法不当促成劳动合同订立的行为未纳入调整范围。2008年《劳动合同法》对此做了改变,在立法上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缔约环节各自的知情权和告知说明义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即劳动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应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系一种法定义务,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遵守和履行。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有义务说明的事项往往限于劳动者自身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等。学历与履历是用人单位甄别和选择劳动者的重要指标,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目的能否达成的前提条件,无疑属于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告知事项。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会有《员工手册》,在《员工手册》中都会有这样的规定“员工以欺骗手段虚报学历、专业资格或其他各项履历,公司将予以解雇,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显然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正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的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欺诈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可知,欺诈的重要认定标准之一是相对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明,从而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显然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规定,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当然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该损失。

  三、劳动者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者伪造虚假学历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与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学历造假是当今社会的乱象之一,实践中存在许多劳动者对自身学历、履历虚假陈述的现象。虚假学历现象使社会的人才使用管理秩序发生混乱,伤害了学历这种社会评价标准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破环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应加以规范和纠正。

  学历造假之风已经成为公害,虚假学历等失信现象对社会公众有很大的负面诱导作用,当一种失信行为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利时,就会对社会价值取向造成冲击,加剧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应加强对虚假学历的监管与规制。在司法尺度的把握上对虚假学历行为应予以惩戒。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管,完善学历审核系统,对假冒学历者进行彻查。劳动者应增强诚信意识,杜绝虚假学历行为。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有赖于信息的真实传播和人际交往的诚实守信,提倡真才实学的真学历,是对知识的一种尊重,是对社会急功近利现象的一种鞭策,也是维护社会诚信的一种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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