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少敏
案例简介:
上海某餐饮企业的人事经理前来咨询律师,说“我们公司是主动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保的。但是我们公司的员工小张,因为觉得工资低,所以入职时声明,不需要公司为他缴纳社保,直接把企业缴纳员工社保金额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给他发工资。我们领导认为这样双方都有好处,想让他自己写了个书面的‘自愿不缴社会保险’申请后,按这个方式操作,不知有没有法律风险?”事实上,这种问题在很多收入较低、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行业经常存在的。所以律师认为有必须对该问题进行解读,给各企业朋友提个醒。
律师解读:
第一, 支付现金无法免除企业缴纳社保的义务
很多企业领导者存在法律误解,认为不缴社保是员工自己提出和同意的,而且双方签订“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书面协议,所以不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也没关系。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的强制性义务。而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无论是员工的单方承诺还是双方协议,约定员工“自愿不缴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即便企业确实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相当于社会保险费金额的现金给员工,在员工使用法律手段(劳动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要求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企业最终还是需要补缴。
第二, 企业不缴社保风险多
1、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被劳动监察部门罚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同时要求企业按照他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他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措施。这不仅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员工不得以自己放弃为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为贪图一点小“利益”而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是风险多。因此,企业万万不可因员工单项要求,将社会保险费兑换成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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