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
Classic Case
哪些情形下的工期延误,发包人不得主张赔偿?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十三条关于工期延误的规定,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 不可抗力;
7.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所以以上情形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应的顺延工期,发包人不得主张赔偿,而且其中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例如第一、二项的规定,承包人还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