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
Classic Case
表见代理招致合同风险
案例简介:
2012年2月,上海某A工艺品公司在上海某B报刊上登广告推广其产品,一直是其推广部的人员小王经办,在某B报刊登过多次广告,合同是经办人签字后再拿回公司盖章的。2013年2月,合同期满时,某A工艺品公司由于宣传方式改变,并且认为在某B报刊上刊登广告作用不大,决定不再进行报刊广告。但是,2013年11月,A工艺品公司却收到法院的传票,某B报刊出示经办人小王签字盖章的续签合同,起诉其支付上半年广告费6万元。
律师解读:
第一, 此合同构成表见代理,A工艺品公司存在支付广告费的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是指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根据律师了解,A工艺品公司展开内部调查后,发现经办人小王有可能收取某B报刊回扣,曾向某B报刊承诺会尽力促成合同续签,他擅自在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混在推广部的其他合同中一起递交财务部盖章,由于该期间A工艺品公司财务部人员变动,新财务小钱对公司事务不熟悉,看到是经办人已经签过字的合同,就一起盖章了。但是在这半年多时间里,小王和小钱均已离职,而且A工艺品公司印章的使用没有做好相关审批与登记工作,实际上小王是否确实拿了回扣、是小钱还是其他财务人员盖的章,也已经无从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于到某B报刊进行广告推广一直是经办人小王处理的,尽管后来A工艺品公司决定不再续约等广告后,小王对广告刊登事宜的代表权限已经终止,但是某B报刊并不知晓此事,它一直相信经办人小王在努力争取促成合作,而且经办人小王将合同拿去财务部进行审核后获得盖章,某B报刊在获得经盖A工艺品公司章的合同后,有理由相信A工艺品公司最终选择继续与其合作刊登广告,所以小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虽然不代表A工艺品公司的真实意思,但是仍然发生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需由A工艺品公司承担。
后来,即便A工艺品公司在法庭上极力辩称,其并无续约的意愿,且在电话和电子邮件中曾多次表达其不想续约的意思,但是某B报刊一口咬定,虽然之前A工艺品公司态度含糊地一会说续约一会说不续,但经过某B报刊多番努力之下,A工艺品公司还是同意续约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时指出,某B报刊也进行了广告刊登,并有报纸为证。法院最终确认了合同的效力,并判令被告A工艺品公司支付广告费6万元。
第二, A工艺品公司可以向无权代理人索赔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无权代理人应依法赔偿。由于A工艺品公司并无意续签广告合同,本来不需要承担该笔广告费用的,现由于无权代理人小王的过错,导致费用承担、利益受损,故A工艺品公司有权向小王提起法律诉讼,追究其赔偿责任。
当然,律师还是建议企业单位们尽量建立与完善自身的印章管理制度,如印章使用应经多人审批、公司印章应由稳定的人员保管、印章使用应记录备案可查等,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