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核
Classic Case
付款前先开发票存在法律风险
案例简况:
上海某甲电子商务公司出售办公用品给上海某乙机械公司,双方约定月结30日付款。一开始双方合作还算顺利,某乙机械公司在与某甲电子商务公司月结后,都能按期收到货款,有时逾期付款十多日,某甲电子商务公司觉得还可以接受。后来某乙机械公司赊购了几台打印机和笔记本,达4万多元。双方月结后,某甲电子商务公司业务员照例在30日后去收款。其时某乙机械公司出现经营不善,而且对前几个月的办公用品的质量不甚满意,答复说暂时无钱,请给予暂缓几天,收到下一期工程款后就支付货款。某甲电子商务公司业务员按以往做法,把发票交给某乙机械公司财务。但之后这笔货款久久不见支付。某甲电子商务公司已经停止供应办公用品给对方,不断催促付款。但对方一直找借口推辞,拖了一年多。某甲电子商务公司的忍耐到了极限,到徐汇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乙机械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4万余元及其欠款期间的利息。某乙机械公司则提出其已经付款且获得某甲电子商务公司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律师解读:
一、先开发票存在被认定为已付货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在经济交往中,付款方往往以财务入账为由,要求供货方先开出发票挂账,然后陆续付款。这种付款方式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虽然法院有时会考虑到,商务活动中存在“先出发票,后付款”的做法,而要求付款方提供除发票外的付款凭证,但这一般适用于金额较大、习惯使用银行转账的交易。律师事后了解,由于原被告双方此前业务往来的金额比较小,都是几千到一万不等,都是使用现金结账的,没有银行转账记录,也没有写收据的惯例,也就无法要求被告提供反向付款的证明,这点对原告某甲电子商务公司不利。
虽然律师提出,原告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查封被告的会计账本,如果是正规单位,其会计账本上是挂账待付,这笔款是放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官司就可以赢。但是原告考虑到,一来这种证据保全是有成本的,需要交保全费用,并且还要提供担保;二来被告财务混乱,账目都不太规范,做账目的随意性很大,收到发票后可能根本就不入账,对律师的建议未予采纳。最终尽管双方在法官的积极推动下,达成调解,原告却不得不承担那些未经核实的莫须有的“产品质量问题”违约责任,最终只收回不到一半的货款,为先开发票问题付出了代价。
二、如何规避风险
首先,卖方最好与买方约定,收到款后再开发票。当然,正如前述,因为“先开发票后付款”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商务付款方式,所以律师必须为企业朋友们提供其他解决渠道:1、在签订合同时,直接约定“由于本合同的采用‘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付款方式,故因本合同业务往来而由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任何发票,均不作为付款凭证”;2、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的付款方式,如因金额小、习惯现金交易,那务必形成每笔付款均开收据的惯例;3、对于没有付款的发票,在发票背面写上“未付款”或者“仅付款_____元”的语句;4、要求买方提供书面的“货款未付”证明或者对账单,且务必要求买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