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Classic Case
抚养费数额确定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
潘律师经常接到咨询电话询问夫妻离婚后能否再向对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问题。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或法院确定抚养费的承担时,大都是从现有的双方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出发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可能出现当初没有预料到的情况,例如原来的抚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学需要较多的学费或因生病需要大笔的医疗费等。因此,为了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保证子女能正常地学习生活,在抚养费数额确定后,法律仍允许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在有必要的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的支付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付:(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这里的其他正当理由,如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由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双方的经济水平发生悬殊性的变化等。依据该司法解释,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具有正当理由;(2)父母有给付能力。增加给付合理的数额,包括增加父母双方负担的比例,也包括绝对增加父母一方给付的数额。该要求可以直接向另一方父母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