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况:
春节刚过完,各单位又逐渐恢复了正常的工作次序。上海某实验器材公司的人事经理小张也开始了新一年的忙碌。在小张整理下个月即将到期的员工劳动合同时,遇到了两个问题:员工A在2008年至2010年在本单位工作,后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跳槽出去,2012年3月又回到本单位工作,现在劳动合同马上要到期了,需不需要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另外还有一名员工B,已经与本单位连续两次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劳动合同下个月即将到期,按法律规定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小张担心单位以后再拿该员工没办法了,员工工作懈怠或者行为出错了也没办法开除,需要承担很大法律风险。
律师解读:
一、员工A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可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条件限制的,对于与同一单位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必须“连续订立”,像本案的员工A,中途变节跳槽过的,他的“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得重新起算了。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饭票”。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后,由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缺乏的正确认识,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千方百计想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法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也就是说,即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劳动者出现法定的过错、或者因身体或能力问题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公司因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确需裁员时,还是可以解除的。
其次,如果员工主动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比如自行提出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又辞职、双方一致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即可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营造稳定的工作环境,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尤其是在目前这种人工不断上涨的经济环境中,留住业务娴熟的人才也不容易。如果企业持续一两年完全按照无固定期限上写的工资支付而不涨工资的话,估计很多员工会自愿放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自动跳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