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Classic Case
合同主体审查需谨慎
日前,律师浏览新闻,发现一起签订虚假合同敛财的案件,被告人的诈骗手法颇为简单,但受害企业却往往当局者迷,以白花花的真金白银买一个深刻的教训:合同有风险,主体审查需谨慎。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海口市×达公司法人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麦某。2009年5月上旬,被告人麦某谎称其公司与广州军区装备处签订了文昌市卫星发射基地2000万方土方工程项目的合同,现需要对外转包。周某表示有承包的意向。同年5月11日,被告人麦某以成×公司的名义同×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土方运输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成×公司将位于文昌市龙楼镇柳凤村至精光村的土方运输工程承包给×达公司。同年,同×达公司先后两次将定金3.5万元交给被告人麦某。虽然最终麦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案发时,上述钱款已被被告人麦某挥霍光,×达公司的经济损失却无法挽回。
在本案中,有一个关键,就是那份《土方运输承包合同》。合同的签订,一般自然人只需要在合同上签名、法人等只需要在合同上盖章即可。这种看似简单的方式实际为他人利用虚假信息签订合同埋下了风险,即使当事人因对方行为可视具体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但延误的时间或造成的损失等却不能及时弥补,甚至可能因此而丧失盈利和商业机会。因此,作为企业,在签约前一定要对履约主体做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质的调查,要防患于未然,防止合同欺诈。
合同主体存在的法律风险,一般有以下两种:
一、履约主体虚假
有的些人以极少的或者不实的资产注册公司,却租用繁华地段的高档办公场所,冒充实力雄厚企业的总裁、董事长等,以大笔买卖或承包巨额工程为诱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收取大额订金后一走了之。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皮包公司”,本案中的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麦某的作案手段,就属于这种类型。
二、主体履约不能
履约不能又分2种情形:其一,法律对一些商业活动有特别的要求,如医药、烟草、建筑等行业必须要有特殊工商行政许可与经营资质。如果合同标的涉及特殊行业,那么一定要审核履约主体的经营范围与特别许可证照,否则,履约主体因不具备法定资质,其所签订的合同可能归于无效,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二,履约主体虽然具有该经营范围,但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实际履约不能。比如说,其注册资本仅为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其自身并不具备生产经营的条件与实力,其经营场所不固定、人员少且流动性大,等等。这类主体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风险从合同订立之时起即已存在。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审查履约主体的基本信息。签约前,企业可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如对方是上海企业,可到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基本信息(http://www.sgs.gov.cn/shaic/),当然,如果需要调查更详细的工商信息(如股权机构、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等内档信息),可以找律师去工商局调取工商档案。
2、要求履约主体提供其曾成功履行过此类合同合作项目的相关案例,并私下跟与其合作过的企业交流意见,多方面调查履约主体的履约能力及商业信用。
3、对于重大的合作项目,在未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或者对其履约能力存在怀疑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财产抵押。
综合上述,在签订合同时审核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但有利于合同的履行,而且能够防范相关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