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Classic Case
什么是合同的不适当履行,什么是合同的部分履行?
一、什么是合同的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即履行有瑕疵,亦称瑕疵给付。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采取降价、修补或其他办法予以补救,只有在瑕疵严重、致使对方期待的使用价值不能获得,才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发电厂采购的发电用煤未达合同约定的等级,但并不影响燃烧发电,则在供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因等级不足所造成的损失的前提下,可不支持发电厂解除合同的请求。但如该煤料等级过低,根本无法用于发电,则应允许发电厂解除合同,返还煤炭。
二、什么是合同的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如债务人可以补足履行不足的部分,在此种部分履行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部分履行将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否则不能解除合同。
在确定部分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如下两层因素:
一是违约部分的价款、金额或服务与整个合同价金或服务之间的比例。例如,出卖人应交付800千克桔子,却只交付50千克,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应构成根本违约。
二是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如出卖人部分履行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则不构成根本违约。但是,违约若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大,也应认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减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再如,由于合同规定的各批交货义务是相互依存的,违反某一批交货义务就不能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对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