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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ic Case
南京一城管执法时被摊贩刺伤致死 涉事摊贩已被警方刑拘
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导读: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用一种形象的比喻就是猫和老鼠的关系。一般来说,“老鼠”见到“猫”都会跑,绝不会给对方抓到自己的机会。但是也会有例外,正所谓“狗急跳墙”。以下是一起真实发生的案例:
2016年9月21日晚10时左右,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城管中队副指导员任克明在执行城管巡视检查时,被占道卖水果摊贩葛某某用刀刺伤致死,不幸殉职。
该时间一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大家都众说纷纭。甚至有人可能会认为这位城管是多管闲事,摊贩没什么错,谁让那些城管天天盯着他们不放呢!
那么城管究竟有无必要对摊贩进行管制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上述案例中,葛某某的占道行为影响了城市的交通管理,因此,城管对此是有权管制的。
另外,上述案例中葛某某的行为亦是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最终具体判处哪种主刑,还要看葛某某行凶时的主客观因素,如:行凶的部位、行凶时主观故意程度等来确定。
在此,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还是要奉劝其他摊贩要以此为戒,千万不要因一时冲动酿下不可挽回的后果。人与人之间还是需要多一些理解,多一些忍耐,多一些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