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女性跟同居男友生子后因各种原因双方未能结婚,但在要求男友支付孩子抚养费时却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实务中,难点之一就是确定谁是孩子的父亲。 一般而言,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最直接证据就是亲子鉴定结论。正因为如此,那些不愿负责的男友往往选择退避、推诿,让女性的维权之路倍加艰辛。表现为:一、在立案时有些法院要求女方提供亲子鉴定,但男方不配合而无法提供,导致被告方不明确而立不上案;其二、《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非婚生子在抚养费给付诉讼中申请做亲子鉴定时,如果被对方拒绝,法院在判决时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有人可能会问,难道法院不能强制性的要求对方做亲子鉴定吗?的确不能。因为亲子鉴定涉及的是身份关系,法律上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所以如果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法院也不能强迫对方去做。因此如果一方不同鉴定,亲子鉴定将无法进行。 回到正题,既然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那么,在缺失亲子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未婚母亲如何正确维权以追索孩子的抚养费呢?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五条也规定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换句话说,当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可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做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此外,婚姻法解释(三)中提到,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上规定降低了弱势女方及非婚生子的举证门槛。因此,妇女要有维权意识,加强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收集工作。 在没有婚姻保障的情况下,女性不要轻易怀孕生子。如果孩子已经出生,要保留孩子与父亲之间有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孩子父亲亲口承认亲子关系存在的录音、与男友同居的证明等。这些证据都可能成为将来法院确认亲子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如在诉讼中提供了和同居男友的亲密照片、同居租房协议等证据,男方在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