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王某,男,住上海。 被告︰陈某,女,住美国。 王某与陈某于1980年4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长大成人。1988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矛盾而将经济分开,夫妻感情逐渐淡漠。1990年,陈某调往江西工作后,便很少回家中。1991年9 月,陈某赴美国探亲,在此期间,双方通讯逐渐减少,尔后中断书信联 系。原告王某及有关部门曾多次劝被告陈某早日回家团聚,但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并提供家庭财产清单;夫妻无共同存款及债务。 被告陈某答辩称︰她对原告王某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诉讼理由,表示无异议,并同意离婚;对原告王某提供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属实,同意全部归王某所有;各人的衣物归各人所有。 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 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二女一子,现均已成家立业,有固定工资收入。原、被告从1990年开始,因家庭矛盾和性格等原因,经济开始分开,嗣后,夫妻感情淡漠。1991年9月,被告陈某获准赴美国探亲,后通过托福考试,被美国大学录取并获得奖学金,成为自费留美学生。被告陈某留美期间,几乎断绝与原告王某的信件来往。原、被告双方均感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除婚姻关系。 据此,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 五条之规定主持调解。经调解,当事人双方于2012年4月14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陈某表示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家俱归王某所有;其余在各自处的财产及衣物归各自所有。 评析 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一案,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从程序到实体,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实无和好的可能。双方从1990年以来就长期分居,尤其是被告陈某赴美国探亲、自费留学以后,几乎断绝与原告王某的一切来往。可见,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法院主持他们双方调解离婚是正确的。 同时,这种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的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决定由其作一审受理,是完全正确的,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具有确定国际管辖的意义。 |